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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有正式批准的频道资源;
  (2)有必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及稳定的事业费来源(年事业经费预算不少于50万元);
  (3)有必要数量的采编播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
  (4)有符合广播标准的技术设备;
  (5)有固定的节目制作、播出设施和场所;
  (6)栏目设置和节目内容突出教育教学特点,其中教育教学节目日播出时长比例不少于60%。
  (7)不得播出与教学无关的电影、电视剧。
  3、达不到以上单独保留条件的,经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核、广电总局批准后,可与当地同级电视台合并或联合,开办教育频道,呼号为同级电视台教育频道。具体开办方式经教育和广电两个部门协商后由当地政府确定。合并或联合后的教育频道应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和现代远程教育。
  4、四平市、运城市、长治市、临汾市、大同市、朔州市、铜陵市、赣州市、抚顺市、新余市、陇南地区、怒江州教育电视台等重新审核登记遗留问题,可纳入本次职能转变范围。教育行政部门在商同级广电部门的基础上,经当地政府同意,可向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单独保留、联合、合并的申请,并报教育部审核和广电总局批准。
  5、在本实施细则下达前已与所在市(地)电视台合并的市级教育电视台,合并前符合单独保留条件,且合并方案未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经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可重新上报教育部审核和广电总局审批。
  6、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连续停播超过一个月的,视为终止,应按程序逐级上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广电总局办理撤销手续。
  四、县级教育电视台应按以下原则调整:
  1、原县级教育电视台要根据《意见》精神,取消呼号和自办节目频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统一协调有关教育教学单位,尽快完成整合工作,组建县“教育信息中心”或“远程教育中心”。
  2、部分确有需要且具备能力的原县级教育电视台,经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并报教育部审核、广电总局批准,可利用现有频道资源,接收、整合和播出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传送的远程教育课件,为实施“校校通”工程服务。县级广电行政部门应为其利用现有频道资源并进入有线网络传输远程教育课件和教育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
  3、原县级教育电视台保留现有频道资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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