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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市(地)、县(市)教育
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教育厅(教委)印发《关于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电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市(地)、县(市)教育电视

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教育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推进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2]13号)精神,切实做好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省(区、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本省教育电视台、教育频道相关管理政策,协调现代远程教育利用本省广电传输网络的相关政策,确保本省(区、市)的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顺利进行和如期完成。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广电和教育两个部门共同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省(区、市)的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要制定本省(区、市)的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审核和广电总局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
  1、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2、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等;
  3、教育电视播出机构的相关情况和职能转变调整方案登记表(附表)。
  三、市级教育电视台按以下原则调整:
  1、在1997—1998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重新审核登记中,凡已办理重新审核登记手续并已核发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商同级广电部门的基础上,经当地政府同意,可向省级“教育电视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单独保留、联合、合并的申请,并报教育部、广电总局审核批准。
  2、单独保留原市级教育电视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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