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已获得转化资金项目支持的第一负责人及申请企业,须在已立项目通过验收后才能申请新项目。
(四)申请程序
凡符合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通过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网站下载,或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索取《2004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须知,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2.根据申请支持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3.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盘。
4.将申请材料报送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填写推荐评价意见。在6月25日前统一报科技部管理中心。材料到达管理中心后,不得更改或增减。管理中心不受理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由四个部分组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附件以及申报软盘。申请单位可通过创新基金网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网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获得以上文件的填写格式、编写提纲、所需附件以及软盘录制要求。申请单位应实事求是地认真撰写、组织和提交申请材料。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1)申请单位需认真阅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规定填写申请书。
(2)申请单位必须使用文件规定的申请书格式,不得擅自更改,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3)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必须分别由申请单位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自2003年4月1日起至申请单位申报时,申请单位如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贷款合同,只需将贷款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报送管理中心。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需附有关担保证明材料。项目立项后,申请单位应积极联系和配合所在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一年内未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管理中心将取消对其的贴息计划。
(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推荐评价意见由推荐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转化资金项目评审依据的主要文件,申请单位必须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要求进行编写。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必须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一致,其阶段目标要可以考核控制。有关技术和经济指标作为评审立项后签订合同,并进行考核、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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