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产品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
五、经审核无违法违禁内容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文化部提出报审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六、禁止非独家授权使用的游戏产品进口。
游戏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
合同法》、《
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七、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准予公测。在公测开始后的30日内,公测主页必须刊载
《规定》第
十七条内容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内容审查意见和公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内容审查和公测结果,产品需要予以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八、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文名称可以在括号中注明)。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有实质内容改变的“补丁”和改版也应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