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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文化部于2003年5月10日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文化产品及其经营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进口经营网络游戏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规定,“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再次指出,“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上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线传播或者移动传播的外国网络游戏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文化部设立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内容。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
  三、申请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经营单位,需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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