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随唱片、音乐专辑等附赠的MTV、演唱会等视频节目,在授权期内,不得以版权贸易或制成品方式引进出版、发行;已经引进出版的MTV、演唱会等视频节目,在授权期内不得作为唱片、音乐专辑等的赠品出版发行。
六、新歌加精选类录音制品进口,其精选部分歌曲不得含有音像进口单位引进发行期内的歌曲。
七、音像制品进口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我国《
合同法》、《
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协议)中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
八、音像出版单位要根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标准,对拟进口的音像制品实行内容审查。音像出版单位在对进口音像制品内容进行初审时,应当认真行使总编辑终审权,对拟进口的音像制品提出可以进口(含经删节后可以进口)或不能进口的意见。
九、音像出版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节目名称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不得擅自增删内容,更改名称。进口音像制品在授权期内再次出版发行时,也不得更改名称或同时使用其他名称,误导、欺骗消费者。
十、进口音像制品的封面、包装、内插页和宣传材料等属于音像制品内容的组成部分。音像出版单位要严格把住音像制品终审权,不得含有《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等禁止的内容。
十一、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与不具备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签订有关发行(经销)进口音像制品的协议。
特此通知。
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