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考察路线、时间、内容、标本采集等事项)
②国内外联合考察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远洋渔业项目审批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项目名称:远洋渔业项目审批
项目类别: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企业从业条件
2.项目是否可行
3.渔船是否合法
4.是否符合双边协议或国际有关法律和规定
5.是否符合《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3.《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7号,2003年颁布)
办事条件:
1.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企业应具备以下从业条件:
①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③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
④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⑤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
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3.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