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4.《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②《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⑤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驯养繁殖证》(复印件)
⑥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捕捉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按《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收费───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名称: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单位资格
2.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3.物种来源
4.其他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