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公告第378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捕捉的目的、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方法等事项)
  ②《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④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需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
  ⑤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需提供《驯养繁殖证》(复印件)
  ⑥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捕捉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按《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名称: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单位资格
  2.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3.物种来源
  4.其他相关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