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2.保护级别
3.进出口数量或重量
4.来源地或目的地
5.进出口口岸
6.濒危物种证明或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4.《国务院关于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
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⑤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报单位,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⑥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及其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出口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6%;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出口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或《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4%;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2%收取━━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