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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378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二批)

  1.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2.保护级别
  3.进出口数量或重量
  4.来源地或目的地
  5.进出口口岸
  6.濒危物种证明或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1999年颁布)
  4.《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
  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签订)
  办事条件:
  1.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正式公函
  2.需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⑤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报单位,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⑥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及其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渔业局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出口列入国家一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6%;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3%收取。出口列入国家二级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取合同金额的4%;出口加工制成品的,除中医药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2%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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