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需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所属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需要评审的,评审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进出口单位情况
2.进出口目的
3.进出口国家和发货口岸
4.进出口植物种类及产品类型、数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1999年颁布)
3.《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2002年颁布)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②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为复印件)
③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收购证明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⑤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⑥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