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378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二批)》业经2004年5月8日农业部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二批)
农业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二批)
目录
1.农业野生植物(国家I级)采集审批
2.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3.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
4.向境外提供农作物(包括草类)种质资源审批
5.水产种质资源出口审批
6.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批
7.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8.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9.经营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10.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考察审批
11.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名称:农业野生植物(国家Ⅰ级)采集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采集单位情况
2.是否有条件通过非采集途径获得
3.采集目的
4.采集时间、地点、数量、方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1999年颁布)
3.《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2002年颁布)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②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③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