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
二、有权确定每期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三、在人民银行核定的当年债券发行总计划之内,在每期债券招标结束时,有权确定是否适度追加当期发债规模,但追加规模最高不超过当期发债规模的30%(含30%)。
四、按照国家政策和发行办法规定,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应依约履行足额偿付到期债券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选择权债券除外)。
二、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定,调整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如有其他利率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应按债券发行条件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承揽费,及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兑付手续费(如社会公众可能持有债券,另行规定)。
四、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
五、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应组织乙方参加研讨会、座谈会、培训、考察等项活动。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参与每期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在每期债券招投标结束时,当期认购数量排名前10位的承销商,有权按自身认购债券数量的一定比例,与甲方协商同意适度追加认购数量,追加认购数量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债券数量的30%(含30%)。
三、有权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到期本金和利息。
四、在债券分销期内,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认购人分销债券。
五、有权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向甲方收取承揽费和兑付手续费。
六、有权获得承销期内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七、有权获得与本协议项下债券发行有关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八、有权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算)。
九、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债券承销团年会及活动。
乙方的义务如下:
一、应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二、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由分销认购人直接向甲方划款;特殊情况下需由分销人直接划款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三、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在承销期内依约进行分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