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正式公布《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的函
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5月31日,我行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布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讨论稿)后,得到许多市场成员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中肯的建议。根据市场成员反馈意见,我行对承销主协议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以正式公布。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制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何林祥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承销团成员,承诺参与投标,承销债券,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是指甲方按照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包括临时发行计划和调增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的债券(甲方采取预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券除外)。乙方承销数量按中标数量确定。所谓“中标数量”,是指每期债券发行时,承销商有效投标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按规定办法确定的各承销商中标的承销数量。
第二条 承销方式
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承销团,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 承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