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少数
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民厅[2004]5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查的管理,提高教材的编审质量,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精神,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的实际,制定了《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上述办法执行。
2004年6月17日
附件: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查的管理,提高教材的编审质量,根据《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是指民族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书),以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少数民族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民族文字教材。
第四条 民族文字教材编写的条件,按照教育部《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实行核准与备案制。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编写国家课程和供跨省、自治区使用的课程教材,应当事先报该教材使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并报教育部民族文字教材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