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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

指导原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行政规章达成本备忘录。
  第二条 本备忘录旨在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家机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以达到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事的金融业务都能得到持续有效的监管,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备忘录基于以下五项指导原则:
  (一)分业监管。按照有关法规加强监管,各司其责,提高监管资源的有效使用。
  (二)职责明确。各监管机构明确职责范围,依法监管,监管行为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合作有序。各机构按一定程序交流合作,有利于加强协调、增强合力,符合运转协调的要求。
  (四)规则透明。让社会和公众了解各机构的运作规则,有利于增强信心,加强监督,符合公正透明的要求。
  (五)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符合廉洁高效的要求。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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