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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2004年夏粮早籼稻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4年夏粮早籼稻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电字[200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精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市场粮价,做好今年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今年夏粮和早籼稻收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夏粮小麦和早籼稻收购工作
  从今年夏粮收购开始,全面放开小麦收购市场和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具有收购资格的各种市场主体按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和经营,促进收购市场的竞争,允许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进村入户收购,以方便农民售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在粮食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仓储设施、人员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政策,按照市场价格积极收购,坚持优质价,不准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按“订单”收购的粮食,要严格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转变机制,面向市场,主动服务,方便农民售粮。放开粮食市场后企业自主经营收购的新粮,要在帐务和实物上与库存“老粮”分开,分别管理,分开核算,自负盈亏。
  二、做好收购贷款资金供应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粮食购销和加工企业收购小麦和早籼稻所需资金,要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小麦和早籼稻市场价格预测,指导基层农发行认真做好收购资金贷款供应工作。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企业做好夏粮和早籼稻的收购工作。
  三、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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