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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6.专题报告。主要包括各省(区、市)民族医药发展现状、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主要问题、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意见和建议等。
  调查表和专题报告提纲详见附件1、2。
  四、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采用调查表、文献调研、专题报告和实地重点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民族医药基本情况,主要通过调查表和文献调研(重点是民族药基本情况)来获取;民族医药工作情况,主要通过各省(区、市)的专题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织的实地重点考察来获得。
  五、调研安排与要求
  (一)为保证本次调研工作顺利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成立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并委托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承担有关具体工作任务。
  (二)各省(区、市)中医药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调研工作,相互配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特别是民族医药相对集中的地区(如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和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并可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工作小组,委托专门的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三)各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尽快组织本省(区、市)的有关地区及单位填写本通知所附的相应调查表,经审核、汇总后于2004年9月10日前将调查表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报送调查表,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要附计算机软盘(软盘文件格式要求统一为Word格式)。
  对于民族医医疗机构、民族医药学历教育、民族医药科研机构的基本情况调查表(2—4表),按每个机构报送,不必进行数据汇总;对于调查表的审核,要以表中各数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为重点,发现问题要与填报单位核实。
  (四)各省(区、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专题报告提纲,尽快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并将专题调研报告与调查表同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专题报告要全面涵盖提纲要求的内容,反映情况要全面真实准确,分析问题要透彻,提出意见建议要切实可行。同时,要注重用典型事例说明问题,可将典型材料同专题报告一并报送。
  (五)确实没有民族医药的省(区、市),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式函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司。
  (六)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小组将于7—9月,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实地重点考察,具体安排将提前通知有关省(区、市)中医药和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请届时给予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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