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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
开展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讲话中的有关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决定联合开展全国民族医药情况调研,有关调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将调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目的
  全面了解各地民族医药情况,总结各地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继承发展我国民族医药事业的措施建议。
  二、调研内容
  各地民族医药基本情况和民族医药工作情况。具体包括:民族医药发展的一般状况,民族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基本情况,民族医药文献整理情况,民族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情况,地方政府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情况,各地对做好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调研范围
  (一)区域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民族医药范围
  全国处于不同发展状况的各民族传统医药。
  (三)调查表和专题报告范围
  1.当地民族医药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各省(区、市)民族医药机构情况、人员情况及事业经费情况等。
  2.民族医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族医医院和门诊部的基本情况;民族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单位名称中含有民族医字样的(如中蒙医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而其中之一含有民族医字样的医疗机构,包含在调查表填写范围内;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乡镇卫生院中的民族医药情况及民族医诊所、诊室等,不包含在调查表填写范围内。
  3.民族医药学历教育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全国各级各类民族医药院校、非民族医药院校的民族医药系和民族医药专业的基本情况。
  4.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族医药科研机构基本情况;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而其中之一为民族医药科研机构的,包含在调查表填写范围内。
  5.民族医药文献整理现状调查表。调查的文献是指1910年以前(含该年)成书的民族医药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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