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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修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批复(20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修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4]80号)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修改的请示》(平证发[2004]7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中3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2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罢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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