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各地医疗废物管理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打击非法回收利用一次性医疗废物的行为,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决定联合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卫生厅(局)根据要求(附件1、2)对本辖区域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附件3于2004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卫生厅(局)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
三、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将于第四季度对医疗废物管理及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张嘉陵(010)67113432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传真:(010)67117424-8
电子邮件:zhang.jialing@zhb.gov.cn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郭燕红(010)6879220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100044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邮件:em0744@sina.com
附件:1.医疗废物管理与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检查提纲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检查提纲
3.医疗废物管理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状况明细表(略)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一:
医疗废物管理与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检查提纲
一、依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各地在集中处置设施尚未建成之前应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本次调查将详细统计各地是否已经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过渡性处置方案(包括内容、有效期限、具体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