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等
四家金融机构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通知
(银发[2004]168号)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宁波市商业银行,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总是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宁波市商业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四家金融机构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请你们严格按照《通知》以及其它有关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规定,完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内部管理,按季以局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农副业管理部报告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国强对结算代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积极支持和引导辖区内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