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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攻坚办[2004]7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基"攻坚办:
  现将《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ОО四年八月七日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财【2004】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用于“工程”专项资金,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工程”的资金,其他渠道用于“工程”的资金等。
  第三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实施步骤,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四条 中央“工程”专项资金的投向以2002年底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为主,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和中部地区到目前尚未实现“两基”的县,兼顾中西部地区虽已实现“两基”但基础仍然薄弱的部分地区。
  第五条 “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由政府部门举办的、符合布局调整规划要求的、单独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含县镇)寄宿制学校(含职业初级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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