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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监察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监察局关于
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的通知
(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推动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透明度,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予以发布(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精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发布的管理文件,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的技术性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为安全生产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做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工作,并加强对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本次发布的管理文件,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专项监督、监察,支持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监察局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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