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通过业务公示栏、用户咨询台、咨询电话、触摸屏等多种形式(至少选用一种)向公众提供办件结果查询;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五、住房公积金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3、提取、转移、封存住房公积金;
4、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开办事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定;
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公开办事事项的机构名称、责任人名单、办公电话;
2、公开办事事项的收取要件清单、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3、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4、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5、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程序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
(1)单位按规定时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2)单位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按规定时限,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缓交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2)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程序;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申请,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