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加强烟草行业
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对于烟草行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单位要本着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附件:
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后,烟草行业共有行政许可项目11项,其中9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继续实施;2项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并公布。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对烟草行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确认烟草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4项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予以保留。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本文不再列入。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
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放
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7.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