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规定执行期限终止后两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并按要求填报项目验收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总结报告、结题简表、经费决算表、成果推广应用资料及效益分析报告、人才培养等,由承担单位审核后上报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执行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限终止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由办公室核准后执行,并应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可召开验收会议,也可采用现场考察、书面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择,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资料或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办公室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项目任务书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全部完成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达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的,或超过规定执行期限4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经批准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未经批准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成果、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将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验收结论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新技术推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