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预算编制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该项经费不得列支人员费和管理费,其他经费的来源和落实情况也要在预算书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部门财务规定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项目经费支出要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项目经费的用途、提高或削减核定项目支出预算的开支标准以及随意扩大或缩小项目的规模。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对项目实际支出超过原项目支出预算并需相应增加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情况,项目负责人须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提出报告,阐述理由。对项目支出预算不变,因项目进度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预算年度之间的财政性资金安排数额的情况,项目负责人须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报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和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暂停接受其下两年的项目申请,对已经列入项目库准备实施的由该单位承担的项目也将暂停安排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核准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已使用经费情况及剩余经费情况一起书面报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以适当方式收回剩余经费。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推广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后,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出验收工作安排。联合资助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成果推广应用情况;人才培养情况;项目完成后对气象业务水平提高的促进作用分析;科研和业务相结合的成效、经验与问题;经费使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