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3月,中国气象局各职能司、直属业务科研单位根据气象事业发展需求和业务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和内容建议,以及实施周期估计和所需投资估算;
(二)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咨询相关专家,并征求业务职能司意见,形成项目指南初稿,内容主要包括:重点支持方向、项目举例、实施周期要求等;
(三)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指南。
第十五条 项目指南发布: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的项目指南面向全国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
(一)各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申报,个人申报不予受理。项目申报时,需报送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和年度考核目标、技术路线、实施进度安排、现有基础和所需技术条件及组织条件、经费预算和详细测算依据、分年度投资计划等,详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每年一次。项目申报单位应保证为开展项目工作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同一申请人不得同时作为两个或以上项目的负责人,也不得在原有项目未完成之前作为新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
办公室汇总申报项目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项目承担单位及投资概算建议,并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提出轻重缓急排序建议。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
(一)领导小组将审核结果报中国气象局审定后,批复立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立项批复,按有关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在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指导下将项目列入中国气象局初选项目库和正式项目库,并编制项目预算,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数)。
(二)在财政部下达气象部门年度技术推广支出预算控制数后,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按局已审定顺序从正式项目库中选取相关技术推广支出项目,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控制数。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三)已列入中国气象局正式项目库但当年未能安排的项目,滚动至下年度继续备选;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撤消的项目,有关单位要按程序向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撤消。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