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批准的概(预)算或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招标文件、标底(如果有)及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
(三)建设过程中的文件及有关支付凭证;
(四)竣工图纸;
(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等。
第七条 工程决算总费用由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对于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批准概(预)算文件中未列明且不能列入第一、二部分的费用列入第三部分。
第八条 工程决算通过工程决算表(见附件1)进行计算,各表格的相互关系见附件2,有关问题说明见附件3。
第九条 工程决算文件由项目法人在交工验收后负责组织编制,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并将工程决算文件及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各1份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十条 工程决算文件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数据真实、计算正确、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决算文件包括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和工程决算表。
第十二条 工程决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决算概况;
(二)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其应说明招标方式、结果及重大设计变更情况;
(三)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情况的说明;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等);
(五)预留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
(六)工程决算编制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说明;
(七)造价控制的经验与教训总结;
(八)工程遗留问题;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工程决算表包括:
(一)建设项目概况表(01表)
(二)投资控制情况比较表(02表)
(三)工程数量情况比较表(03表)
(四)概(预)算分析表(04表)
(五)标底及合同费用分析表(05表)
(六)项目总决算(分析)表(06表)
(七)建安工程决算汇总表(07表)
(八)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用支出汇总表(08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