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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海同志在全国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二)全面开展清仓查库。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清查工作。清查重点是酒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渠道、包装质量等情况;清查方式采取企业全面自查与政府部门监督抽查相结合,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监督抽查。对清查出的卫生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依法进行销毁,决不允许上市销售。
  (三)集中开展一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违法行为的联合行动。各地商务、工商、质检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从本地实际出发,抓住酒类市场管理的薄弱环节,集中开展一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联合行动。要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的集贸市场和餐馆等酒类经营场所,重点打击制售甲醇、工业合成乙醇勾兑酒类商品和仿冒知名品牌的违法行为。要强化酒类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酒类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要及时彻查一批大案要案,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同时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标本兼治,构筑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
  加强酒类市场管理,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关系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必须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
  (一)加快酒类管理法制标准建设。为规范酒类流通管理,商务部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指导下,起草了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规范两个行业标准,目前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年内可望出台。同时,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借鉴国际通行管理模式,加快拟定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法规和标准,使酒类流通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二)全面推行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商务、工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严把酒类市场准入关。实行酒类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资格审查制度,开办和经营酒类市场,必须具备良好的资信条件和资金实力,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实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开办者要作为酒类经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确保上市销售酒类产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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