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用服务业务。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3、创业服务业务。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4、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此项经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得到适当补助均属已得到政府对相关业务的部分补助,有关机构在收费时应相应降低相关收费标准。
第四章 资助单位的选择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相应业务的资格。
2、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行业准入、工商和税务等登记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熟悉企业设立程序,熟悉企业管理业务。
3、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7、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五章 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第八条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中央所属单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抄报财政部;地方所属单位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财政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收到的申请报告和资料汇总后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具体报送格式详见附表1—5)。
第十条 财政部审核批复中小企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资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中小企业补助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中小企业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