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表明,2003年,海关总署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紧紧围绕海关改革与建设的中心任务,努力规范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改进了项目择优排序制度,制定和修订了《海关资产管理办法》、《海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财务装备管理制度,并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财务改革,不断加强对经济实体的管理,使财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但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需要纠正和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未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算3.2亿元。2003年4月8日,财政部正式批复海关总署2003年度预算,但直到2003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才批复所属单位预算3.2亿元,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的规定,不利于预算资金的有效利用。
(二)将收费业务费项目支出预算用于基本支出1.08亿元。海关总署在上报2003年预算时,将收费业务费支出作为行政管理费项目支出向财政部申请预算3亿元。2003年决算报表反映:全国海关实际收费业务费支出3.02亿元,其中用于不属于该项目开支范围的支出1.08亿元,分别为:发放津贴和奖金6879万元、安排医疗及医疗改革支出2857万元、安排离退休经费等1132万元,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自行用行政管理费和缉私警察经费预算安排住房改革支出1.84亿元。2003年,财政部批复海关总署行政管理费支出预算为60.3亿元、缉私警察经费支出预算为8.31亿元、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为3250万元。海关总署未经财政部批准,批复安排所属单位住房改革支出2.16亿元,多批复1.84亿元,其中:从行政管理费支出预算中调剂安排1.59亿元、从缉私警察经费支出预算中调剂安排2412万元,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四)运行维护费项目支出不实。全国海关信息中心为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单位,自2000年12月起对海关总署实行技术服务有偿制。2001年至2003年,海关总署没有根据实际发生数,而是按预算数付给该中心运行维护费9972万元,加上支付给该中心的开发项目支出,海关总署三年累计支付该中心1.16亿元,该中心在比较充分地核算各项支出8943万元的情况下,三年累计产生结余2748万元,不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上述做法,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要按照实现事业单位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和预算调控,逐渐减轻财政负担”的规定。
(五)部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不细化。2003年,海关总署在上报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时,将1390万元作为机动,未明细上报具体单位和项目名称,财政部也未明细批复。预算执行中,海关总署将上述1390万元实际用于购建交流干部住房及宿舍等生活设施1078.3万元、业务用房311.7万元。
(六)自行调整使用基建项目资金800万元。2003年,凭祥海关业务技术用房基建项目因选址等原因暂缓建设,海关总署将2002年拨付该海关的300万元国拨基建资金收回。在未经财政部批准的情况下,海关总署将上述收回的基建资金与2003年为该项目申请的基建拨款500万元实际用于购买宿舍,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关于“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的规定。
(七)未经财政部批准动用以前年度本级政府机关经费经常性结存2516万元。财政部批复海关总署2003年用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政府机关经费基本支出预算为36.89亿元,海关总署当年实际支出37.14亿元,其中未经批准动用以前年度政府机关经费结存2516万元,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