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付款方(含其清算代理行)履行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款项支付义务的前提下,债券系统完成债券结算过户(或出押/解押)。
对在支付系统处于排队等待的即时转账业务,债券系统暂不做处理,俟接到支付系统已转讫的即时转账回应报文后再完成债券结算。
5、到日终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关闭时,如付款方(含其清算代理行)清算账户仍不足支付,支付系统将排队的即时转账业务退回债券系统,债券系统将该笔业务作结算失败处理,并将被锁定的债券恢复原状态。
第四条 丙方同意提供本身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作为乙方进行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的资金结算路径,即当乙方作为“券款对付”结算的付款方或收款方时,丙方同意支付系统直接借记或贷记自身的清算账户。乙、丙双方按照双方签订的清算代理协议对相关风险进行控制。
第五条 乙方在结算指令中指定DVP结算方式,则表示委托甲方据此办理债券和资金的同步结算,包括授权甲方委托支付系统办理对应的资金账户的借记、贷记转帐。乙方承认,在执行该指令中的运作是基于乙方的委托,并非是甲方的自主行为,亦非支付系统的自主行为。
第六条 通过债券系统收到乙方形式上有效的DVP结算指令,甲方均认为是已经乙方授权的。甲方没有义务核对该指令的真实性或发出该指令的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资格。
第七条 乙方对自身发送的“券款对付”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若该指令的内容错误、不准确或不完整,甲方将不对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延误负责。
第八条 在乙方履行付券义务的“券款对付”结算中,乙方应保证所需的券足额;在乙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券款对付”结算中,丙方应保证清算账户所需的资金足额。由于券不足或款不足导致结算合同失败的,应由违约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因债券系统对客户资金清算资料设置具有唯一性要求,甲方在代理发行人向乙方进行债券兑付、付息和手续费拨付时,也须通过丙方办理。乙、丙双方应将此项业务列入清算代理业务范围。
第十条 因结算双方的资金清算资料是即时转账支付报文的必要要素,乙方和丙方应将真实完整的资金清算资料事先书面提交甲方,如果乙方和丙方的资金清算资料发生变动,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果因乙方或丙方提供的资金清算资料有误,或发生变动没有及时通知甲方,而导致结算不能顺利完成,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行名、行号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