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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简称“债券系统”)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简称“支付系统”)作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DVP)结算的技术平台;
鉴于乙方已是债券系统的直接结算成员,且尚不具备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资格;丙方已是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且已与乙方建立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的资金清算代理关系;
鉴于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过程中采用了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借、贷即时转账的资金支付方式,有必要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责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2004]209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银发[2002]217号文件下发的《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在本协议中,“券款对付”结算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相对交收并互为交割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债券现券买卖、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都可采用“券款对付”方式结算。
第二条 签署了本协议后,乙方即取得“DVP结算资格”。
乙方与已取得“DVP结算资格”的交易对手方可以采用“券款对付”方式办理结算。
乙方与未取得“DVP结算资格”的交易对手方的结算采用除“券款对付”以外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债券现券买卖和回购业务采用“券款对付”结算的一般流程:
1、有DVP结算资格的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双方达成交易后,指定以DVP方式结算的指令通过债券系统审核并匹配后,形成待执行的电子合同。
2、在该合同指定的结算日,由债券系统将付券方应付债券(或应出质债券)锁定后,向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如果上述应付债券(或应出质债券)不足履行结算义务,则该合同处于等券状态。当日俟应付债券(或应出质债券)足额后,则债券系统即如数锁定,向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如至当日营业终了,应履行结算义务的债券始终不足额,则结算失败。
被债券系统临时锁定的债券的所有权仍属于付券方(或债券出质方)。
3、支付系统依据债券系统发来的即时转账支付报文,借记付款方(含其清算代理行)的清算账户,贷记收款方(含其清算代理行)的清算账户,通知债券系统即时转账完成。支付系统并向收、付款双方(含其清算代理行)发出即时转账贷记、借记通知报文。如付款方(含其清算代理行)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该笔业务在支付系统排队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