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行号:
上述行名、行号应在支付系统发布的行名、行号范围内,且须对应相符。
第十条 因甲方的过错使乙方的“券款对付”结算失败或延迟,甲方将承担相关直接经济责任。有关赔偿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以下原因造成“券款对付”结算失败或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因公共通讯网、电力供应故障等原因;
3、因支付系统方面的失误或故障等原因。
第十二条 乙方若作为结算代理人,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代其通过乙方本身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进行“券款对付”结算。甲方处理乙方代理“券款对付”结算的指令视同于处理乙方自营结算的指令。对于结算代理中的风险,应由乙方根据与委托人的结算代理协议进行控制。由于支付系统设计原因,对借记、贷记为同一个清算行的即时转账业务不支持,如乙方办理属于同一清算行的结算业务时,不能选择“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及甲方制定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将本协议模本及签约人清单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
甲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纯
职务:董事长
地址: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邮编:100032
乙方:(结算成员)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丙方:(清算代理行)
法定代表人:
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