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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
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
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1810号)第
三十条
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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