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补征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