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4]220号)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东名称变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报告》(鹏发[2004]49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名称条款所作的修改,我会对你公司股东原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持异议。
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