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3.4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4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要根据疫情的发展趋势,应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部在报告特别严重、严重动物疫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有关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疫情处置,控制和扑灭疫情。根据不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做出不同的应急响应。
4.2.1 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4.2.1.1 农业部确认突发特别严重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由农业部向全国发出红色预警,根据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全国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建议国务院启动应急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
4.2.1.2 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反应的级别。
(3)在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紧急免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