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检测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承担。根据认监委2002年第5号和2004年第23号公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检测工作由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承担。如有变更,以国家认监委公告为准。
四、承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严格依照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和获证后跟踪监督工作,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安全质量,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
五、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各地质检部门、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六、各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节应用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在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和社会防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的使用。必要时,应会同当地质检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七、加大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已通过认证,但未按规定加施CCC标志的;产品型号与认证证书不相符的;虽通过强制性认证并加施CCC标志,但产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5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承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指定认证机构要加强与各地质检部门、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获证企业、产品情况。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质检部门、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发证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认证机构应对不能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各地公安机关应取消原有的生产登记批准,不再颁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同时检查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