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
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6日 财建[2005]35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带动和引导社会投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 贴息资金安排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贴息资金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竞争性、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