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提高东北地区进出口商品查验效率。进一步加强对老工业基地出口工业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扩大符合性验证、合格保证、免予检验等监管模式实施范围。扩大东北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范围,根据出口产品质量情况实施一、二、三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在确保监管有效性和出口商品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内地与东北口岸机构协调制度,扩大直通试点。完善东北边境贸易口岸、通道、互市点基础设施,规范边境贸易秩序,提高边境贸易商品质量和信誉,推动边境贸易多形式、多层次发展。
十七、提高东北检测机构和实验室水平。根据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特色,合理布局,优化现有质检部门检测资源配置,积极推进省与省会城市检测机构进行资源整合,支持检测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联合。加强东北地区现有的国家级各类产品质检中心(39家)的规划,在强化已有的机电、汽车检测条件和能力的基础上,根据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新特点,在汽车零配件、石化、食品、特种设备等方面规划、建立新的国家质检中心。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对汽车及汽车零配件、石化、建材、低压电器、乙醇燃料、食品添加剂、机床、机电、起重机械、在用压力管道、农林副产品、亚麻等国家级产品质检中心的支持力度,要帮助其改革机制和体制,提高其检测能力和为东北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重点加强大连国际航运中心以及长春汽车制造业、哈尔滨机电产业、沈阳机械加工业等重点产业的检验检疫实验室配套设施建设。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资金支持,加强设备配备和执法人员素质培训,提高口岸查验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十八、加大对东北地区质检机构经费、装备支持。积极向财政部申请加强东北质检机构建设专项经费。加大对东北三个直属检验检疫局的仪器设备投入,提高其各分支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水平。保障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建设资金,保证已经立项或开工项目的资金安排。对东北三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质量监督、计量、标准化、打假和特种设备安全增加专项任务补助。并加大技术装备、执法装备和信息化建设转移支付支持力度,每年安排经费不少于600万元。
十九、加大东北质检机构干部培训力度。适当增加东北地区质检机构到总局挂职干部数量,并安排总局干部到东北质检机构挂职。在黑龙江省开展检验检疫官、质量技术监督官改革试点。总局举办的培训,可根据东北地区质检部门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培训人员名额。
各级质检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