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列入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计划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均应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进行审议。
审计署业务司、派出审计局实施的非统一组织项目计划的其他项目的审计报告,有下列情况的也提交审计业务会议进行审议:
(一)审计查出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对问题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
(四)审计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明确,较难作出审计结论的;
(五)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后以及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后,可能引起社会关注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八条 确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后,由署办公厅负责安排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并于会前至少1个工作日分送会议材料。
第九条 审计报告代拟部门应为审计业务会议准备并经办公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计署审计报告代拟稿,或审计署业务司汇总特派办的审计报告代拟稿,特派办直接实施需由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代拟稿;
(二)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修订稿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四)复核机构复核意见、总审计师审核意见及审计报告代拟部门采纳复核、审核意见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如重要问题的审计取证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第十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审计长主持,或者由其委托的副审计长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审计长、副审计长、总审计师,办公厅、复核机构、审计报告代拟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审计组、复核机构及办公厅有关人员,可以视具体情况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后,由审计报告代拟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代拟稿,送分管副审计长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 复核机构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审计报告代拟部门应当将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归入相应的审计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