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4月28日 国法秘函[2004]9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政法发[2004]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
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根据上述规定,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要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了
房屋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成为拆迁人。
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4年3月17日 黑政法发[2004]1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进行综合整治改造。为了方便协调各方面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哈尔滨市太阳岛地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太阳岛指挥部)。2003年2月,哈尔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和太阳岛指挥部取得了太阳岛地区部分区域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2003年3月,太阳岛指挥部制发了《太阳岛综合整治锦江里石当站地区居民及个体工商户拆迁须知》,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在拆迁被拆迁人王平的房屋过程中,双方未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达成协议,但同意先拆迁后补偿。现拆迁已完毕,但王平至今未得到拆迁安置补偿,多次与市政府交涉,一直没有结果。对此,被拆迁人王平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市政府作出补偿裁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我们遇到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