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规章制定原则;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的有关规定协调、衔接;
(四)是否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人员对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规章制定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将材料退回起草单位:
(一)规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不具可行性的;
(二)国务院其他部门,或者总局其他厅、司、局或直属单位对规章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或措施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协商并妥善处理的;
(三)征求意见不充分的。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草案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将规章草案再次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人员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二)就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调研,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
(三)对反馈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对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由政策法规司提出建议。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提请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送审稿时,起草单位应当就送审稿进行说明。
局长办公会议对送审稿提出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改,经政策法规司审查后,报总局局长签发;异议较多、需做较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起草、送审。
第二十八条 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规章送审稿,由总局领导参加会签。
第二十九条 总局规章由总局局长签署总局令予以公布。
规章的公布令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签署人姓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条 规章及其公布令,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体育报》上全文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