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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与房管部门联系,了解房屋买卖、出租等情况。
  (五)与交通部门联系,了解出租车、货运车以及运营等情况。
  (六)与劳动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劳动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共享或定期交换。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把大力宣传和普及个人所得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征管工作的要求、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本地征管的重点,加强与上述部门的密切配合。制定周密的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

第六章 加快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框架下,按照“一体化”要求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布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以此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具有共性的部分,由核心业务系统统一开发软件,个人所得税个性的部分单独开发软件。根据个人所得税特点,总局先行开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和基础信息管理(税务端)两个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 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端)系统的要求是:
  (一)为扣缴义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报税工具。
  (二)可以从扣缴义务人现有的财务等软件中导入相关信息。
  (三)自动计算税款,自动生成各种报表。
  (四)支持多元化的申报方式。
  (五)方便扣缴义务人统计、查询、打印。
  (六)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打印功能。
  (七)便于税务机关接受扣缴义务人的明细扣缴申报,准确全面掌握有关基础数据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的要求是:
  (一)建立个人收入纳税一户式档案,用于汇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资料。
  (二)传递个人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及纳税信息给征管环节。
  (三)从一户式档案中筛选高收入个人、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重点扣缴义务人,并实施重点管理。
  (四)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判定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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