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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档案的内容来源于: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情况。
  (二)《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四)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五)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情况和处罚记录。
  (六)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第十五条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
  第十六条 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申报的时限、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税款计算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修正申报。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对双向申报的内容进行交叉比对和评估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第十九条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的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以下部门的协调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着重掌握纳税人的相关收入信息。
  (一)与公安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出入境情况及在中国境内的居留暂住情况,实施阻止欠税人出境制度,掌握个人购车等情况。
  (二)与工商部门联系,了解纳税人登记注册的变化情况和股份制企业股东及股本变化等情况。
  (三)与文化体育部门联系,掌握各种演出、比赛获奖等信息,落实演出承办单位和体育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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