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免仲裁费用。对于提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免除农民工的劳动仲裁费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七、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地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一)坚持输入地、输出地并重的原则,加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将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各种形式,坚持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各地区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通过新闻报道、政策咨询等多种方式,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意识。
(二)逐步推广农民外出务工岗前行前法制培训。选择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进行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试点,完善包括农民工工资权益在内的培训内容,探索经济实用的培训方式和有效扩大参培对象的途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向其他地区推广。
(三)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
(四)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不仅要加强对守法用人单位的宣传和鼓励,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违法者受到公众的谴责,并教育和警示其他可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五)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诉讼活动,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八、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