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造成影响程度,划分为重大口岸食物中毒、严重口岸食物中毒、一般口岸食物中毒三级。
(一)重大口岸食物中毒为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有外籍人员中毒或有人员中毒死亡的。
(二)严重口岸食物中毒为中毒人数5~9人。
(三)一般口岸食物中毒为中毒人数小于5人。
第五条 报告制度。
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查出或接到口岸食物中毒事故报告时,按中毒事故分级管理原则及时上报:
(一)对重大食物中毒,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二)对严重及一般食物中毒,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于2小时之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条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单位及地址;发病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品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发生的原因、病人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第七条 报告责任。
出入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或发现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检疫机构未依照本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口岸食物中毒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八条 应急前准备。
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箱,常备有关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处理用品及卫生监督文书等物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过期药品和补充相关物品。
(一)现场调查处理用品。
1.采样工具:一次性注射器、肛拭子、消毒纱布、消毒棉签、剪刀、勺子、镊子、吸管、酒精灯、75%酒精、记号笔等;
2.采样容器:灭菌塑料袋、广口瓶、灭菌试管、灭菌粪便盒等;
3.防护用品:白大衣或隔离衣、帽、口罩、手套等;
4.快速检测设备:pH试纸1包、有机磷农药试纸等;
5.其他用品:温度计、计算器等。
(二)卫生监督文书:《口岸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见附1)、《口岸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见附2)、《口岸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见附3)、《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询问笔录、《采(送)样单》、《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送达回执》、封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