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直属局要加强对保健中心专业人员的管理。对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的无证人员,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符合相应资格考试或评审申报条件的,要积极鼓励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或评审,尽快取得相应的资格后,再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五)对确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需要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受聘人员必须取得符合相应岗位条件要求的有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经直属局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聘任。保健中心应针对外聘人员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外聘人员管理。
三、加强保健中心工作质量管理
(一)完善保健中心质量管理规章、规范和标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总局已印发《
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制定《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规程》、《入出境人员预防接种规程》等5个标准,各保健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新形势要求,各局要继续完善保健中心各项管理规章、规范、标准,不断促进保健中心各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各保健中心要认真贯彻总局和国家认监委《
关于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4〕13号)文件,在保健中心积极推行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实验室ISO/IEC17025认可工作,各直属局保健中心要在2005年12月底前通过ISO9001认证和实验室ISO/IEC17025认可,促进保健中心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验室认可。
(三)要建立保健中心工作考核制、问责制,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保健中心的每个岗位职责以及各级工作人员应对所从事的工作产生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建立保健中心年度考核和动态考核制度,在年度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加强对保健中心的动态考核和通报机制,对违反规定造成工作质量事故或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各检验检疫局要加强保健中心工作人员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既要学习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法,提高执法水平;又要学习遵守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依法规范管理,依法做好保健中心各项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开展体检接种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确保保健中心体检和接种等各项工作质量,不断提高卫生检疫执法把关和国际旅行保健服务水平。
四、各直属局依法加强保健中心财务管理和药品、试剂、疫苗和医疗设备供应管理
(一)各保健中心要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收费标准。法定体检等行政性收费要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有关支出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对非法定体检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保健中心财务大账统一核算,并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保健中心对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设备、耗材及服务等,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其中列入国管局和质检总局统一采购目录的设备及服务,由国管局和总局统一组织。保健中心使用的不属于集中采购的药品、试剂、疫苗、医疗设备和其他卫生检疫用品,其采购供应要按照公开、透明、市场化的原则,由各直属局根据实际情况,向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招标采购,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证件的供应商采购。未取得上述合法证书的企业不得成为保健中心的供应商。